1、法律分析:影响征信。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在征信记录里有记载,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若恶意逃避执行,会上失信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火车票、机票等等,不能进行高消费。
2、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公司被法院执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征信事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在法律上承担独立责任,与法定代表人无关。
强制执行会对公司和法人造成什么后果,是要根据被执行公司和法人是不是能主动履行而定的:
1、如果被执行公司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的,则一般不会对公司及法人产生什么影响。
2、如果不自觉履行的,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并处分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如果仍不能执行完毕的,则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公司的所有账册、公章、财务章等,并可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法定代表人等执行措施,严重影响被执行公司以后的生产和经营。
公司破产法人个人征信有没有影响?
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时候就会去申请破产,不然等企业的债务慢慢增多带来的影响会更大,对于企业法人来说破产是个艰难的决定,企业破产对法人也会产生一定影响。总的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企业破产且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来承担,而应由法人自己承担。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一般来说,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名单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会对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以下是对该问题的
1.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法院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义务仍然未履行,法院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失信被执行人对征信的影响:征信系统记录了个人的信用信息,包括失信记录。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信息将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3.信用受损的后果:个人信用受损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可能会影响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的审批结果,可能导致更高的利率或更严格的贷款条件。此外,一些商业合作、租赁房屋等都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作为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避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维护自己的信用记录。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需要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权利义务。那么,被执行人会影响征信吗?今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行为可能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影响其征信问题。被执行人的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⑴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执行至案件执行终结前提出,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2、申请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可对该履行提出异议。3、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4、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5、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3、接受人民法院询问的义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5、承担有关执行费用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自己有能力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会被人民法院纳入黑名单,是会影响自己的征信的,相应地,自己的权利义务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