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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理,欠信用卡被执行

1、判决生效后,被告无能力偿还的,可以协商分期偿还。如果确实无工作能力,无收入来源,导致无能力偿还,法院将无法执行。

信用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理,欠信用卡被执行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3、(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4、(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5、(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6、(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7、(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无力偿还信用卡正确的解决办法:

1、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3、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有能力偿还但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不会被关进监牢,因为民事责任涉及不到刑事问题;

(1)法院执行人员知道当事人没有钱是无法执行的;

(2)在当事人有钱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5、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1、信用卡无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人民法院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4、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5、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8、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9、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0、(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11、(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12、(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13、(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14、(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15、(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16、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17、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18、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19、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

20、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21、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22、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23、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信用卡确实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债务人分期偿还。如果分期偿还仍不能还款的,法院或者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2、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并且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禁止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并且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待债务人具有还款能力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3、若债务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先还一部分体现自己的良好还款态度,债权人可能会因此撤诉。

2、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或者延迟还款,也可以请亲戚朋友借钱先还上贷款,日后再还亲友钱。被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如果法庭不予支持,会限期偿还全部债务,如拒不支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上征信的信贷,不还款一定会产生信用污点,影响以后房贷和车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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