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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执行人的公司可以去上班吗,被执行人的公司能去吗

1、法律分析: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可以上班的;除非其因违法行为,正在被执行司法拘留,或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或丧失人身自由的。

有被执行人的公司可以去上班吗,被执行人的公司能去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3、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4、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5、(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6、(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7、(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1、公司因失信而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说明这个企业的信誉非常低,建议不要入职这样的企业。

2、信誉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根本,企业失去了信誉,就失去了生命,入职这样的企业,是没有什么前途的,影响自己能力的发挥,其本人的经济收入也不会很好,即使一时不错,但不会长久。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要入职这样的企业。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

你好,对于被执行人可以开公司吗的答案是否定的。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在执行期间,可以申请破产或者其他方式予以注销登记。对于执行人而言,遇到此类情形,第一是在清算时主动申报债权,第二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将被执行人变更为相应承继原被执行公司的债权债务的主体,比如相应的股东。这个在清算报告里面会有明确的责任分担约定。如果仅仅是被执行人的个人所开公司,在执行时只能针对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股权进行执行,因为公司属于独立的运营实体,在清算时,执行人应当主动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可以。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只是限制了其高消费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对上班没有影响。法律并未剥夺其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找工作上会受到一些限制,都不会影响到不能找到工作。

失信人员有在国企工作的理论可能性,因为国企招用员工不会歧视,但应聘国企人数太多,一般不会录用。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只是限制了其高消费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对上班没有影响,但是会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企高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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